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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7-01 来源:广东省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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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侨联:

为促进基层侨联组织的建设与规范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性建设,根据《中国侨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侨厅【2019】29号)精神,现就我省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申请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对象为基层侨联组织。根据中国侨联章程和《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时代加强基层侨联建设的指导意见》,基层侨联组织是指有一定数量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市场、楼宇等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侨联组织。

       基层侨联组织申请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依照《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我省基层侨联组织,可以在省侨联或授权的地市侨联办理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

二、登记部门

        广东省侨联基层建设部承担广东省范围内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筹指导、督促、管理、登记、审核、发证工作。

     三、登记流程

       基层侨联组织向省侨联或授权的地市侨联申请办理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可到中国侨联( www.chinaql.org)或广东省侨联(www.gdql.org.cn/)网站下载相关资料及表格,填写注册信息,并按程序报上级侨联组织审核盖章,经省侨联或授权的地市侨联审核后发证。《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原件由审发侨联和基层侨联组织各存档一份,审核盖章单位可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登记所需材料

        1.《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完整、准确填写,加盖公章)。

        2.本级侨联组织成立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侨联组织成立较早,无法提供批复文件的,可由同级主管党组织出具证明)。

        3.本级侨联组织主要负责人(侨联主席)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相关责任

       各级侨联组织要高度重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审核、登记和赋码工作,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审核单位务必严把审核关,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审核发证单位和证书申请单位要做好申请材料档案管理。

 

 

    附件: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登记表

 

 

广东省侨联        

                        2020年6月30日


 

【粤侨联发(2020)24号】关于开展基层侨联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pdf

信用代码证书申请登记表.doc